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乙○○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丁○○右三人共同代收人 劉憲璋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二號過失致死案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