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四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七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已於本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有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一紙、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送達證書九份、拘票六份、警員拘提受刑人無著之報告書六份等資料影本及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復有確認具保人有收到通知,並答覆無法尋覓被告無著,實難偕同被告到庭執行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紀錄單一紙在卷足按,顯見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