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 蔡佳茂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陳宗賢 律師被告 陳國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陳奕帆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