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1號原告泰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維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 王舜信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王崙伍 陳振宗 被告 黃俊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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