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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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0號聲請人 吳偉銘 聲請人 吳金誠 聲請人 吳金居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等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375,000元(計算式:請求相對人應拆除564、564-5地號土地面積共150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均為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