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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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斯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乙德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103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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