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2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廖士驊
被   告  王錦雀
       王素貞
       王進漢
       王伯瑋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俊堯
被   告  王志耀
       王媁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 王媁荻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媁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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