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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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添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蔣胤含 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58,27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共計新臺
幣3,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