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小字第14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張秀足 即 張碩峯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2日下午2時0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原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由變更
後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且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法
之委任狀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