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小字第65號
原 告 洪志文 即聯合代書地政士事務所
被 告 莊素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素佩核發支付
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