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08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庚○○被告丁○○○
己○○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尚欠利息」欄所示之利息暨「尚欠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前於民國94年6月26日邀被告丁○○○、己○○、戊○○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利息、本息繳納方式均如附表所示,若未按期攤還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各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丙○○自95年6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迭經催討仍未獲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之本金、「尚欠利息」欄所示之利息及「尚欠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然現無力清償,請求延緩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1紙、變更借據契約書1紙、授信約定書3紙、本金暫緩償還申請書1紙、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2紙、郵政儲金2年期利率變動表1紙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至被告辯稱無力清償等語,尚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余幼芳附表:
┌──┬─────┬────┬───────────┬─────┬────┬────────┐│編號│本金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及本金利息攤還│尚欠本金│尚欠利息│尚欠違約金│││││方式││││├──┼─────┼────┼───────────┼─────┼────┼────────┤││1,000,000│民國94年│自94年6月23日至96年6│1,000,000│自95年7│自95年8月25日起│││元│6月23日│月23日按月繳息不還本,│元│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起至100│自96年7月23日起按月平││至清償日│6個月以內者,按││││年6月23│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止,按週│左列利率10%,逾││││日止│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年利率│期超過6個月部分│││││定期儲金掛牌利率加年息││3.555%計│,按左列利率20%│││││3.19%計付││算之利息│加計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