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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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紀紘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6年11月8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紀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紀紘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提起上訴,然該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邱佳玄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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