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287號債權人 江琝瀚 債權人 江桂廷 債權人 周郁軒 債權人 李起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彥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固提出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9號判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九紙,惟基於既判力之相對性,且發票人亦非債務人,尚不足以釋明請求之存在,依前揭之規定,債權人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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