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11號聲請人 施隆輝 相對人 王漢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內未載付款地、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與付款地,而相對人之住居所係位於桃園市,此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53││├──┼──────┼───────┼─────┼───┤│002│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52││├──┼──────┼───────┼─────┼───┤│003│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51││├──┼──────┼───────┼─────┼───┤│004│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56││├──┼──────┼───────┼─────┼───┤│005│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55││├──┼──────┼───────┼─────┼───┤│006│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54││├──┼──────┼───────┼─────┼───┤│007│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58││├──┼──────┼───────┼─────┼───┤│008│105年5月26日│2,000元│CH680559││├──┼──────┼───────┼─────┼───┤│009│105年5月26日│2,000元│CH680557││├──┼──────┼───────┼─────┼───┤│0010│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60││├──┼──────┼───────┼─────┼───┤│0011│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61││├──┼──────┼───────┼─────┼───┤│0012│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62││├──┼──────┼───────┼─────┼───┤│0013│105年5月26日│2,000元│CH680566││├──┼──────┼───────┼─────┼───┤│0014│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67││├──┼──────┼───────┼─────┼───┤│0015│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68││├──┼──────┼───────┼─────┼───┤│0016│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63││├──┼──────┼───────┼─────┼───┤│0017│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64││├──┼──────┼───────┼─────┼───┤│0018│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65││├──┼──────┼───────┼─────┼───┤│0019│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69││├──┼──────┼───────┼─────┼───┤│0020│105年5月25日│2,000元│CH680570││├──┼──────┼───────┼─────┼───┤│0021│105年5月25日│15,000元│CH680571││└──┴──────┴───────┴─────┴───┘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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