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于維中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聲請人於聲請狀上提出之所有債權人重新依法定程式將所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電話、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及債權總額等均清楚列表於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清冊可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下載書狀範例),另請務必提出債權人綽號「 阿龍 」之姓名及其地址。
(二)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係指向聲請人借錢之人,債務人清冊可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下載書狀範例),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三)提出本件消債專用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可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下載書狀範例),「請詳列包括財產目錄、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來源暨數額(含任職公司名稱及連絡方式)、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暨每月支出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聲請人稱現於建築工地擔任監工,為派遣性質,請說明雇主或派遣公司之連絡方式(含名稱、地址及電話)、從事該份工作期間、每月薪資收入數額,如從事該工作未滿半年,請說明最近半年內之工作及收入情形(含任職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聲請人每月薪資),並提出自任職起迄今之薪資所得證明(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薪資袋)。
(七)提出聲請人於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
(八)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0年12月起至102年11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請提出自100年12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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