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天然速效生化科技研發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於同年11月3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方蟾苓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
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天然速效生化科技研發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應將SHARP牌AR-M
207機型數位影印機乙台(機號:00000000,含週邊配備FX11型
傳真套件、RP6N雙面自動送稿機、TP100S列印伺服器、271TAB鐵
桌)返還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天然速效生化科技研發製藥股份
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貳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天然速效生化科技研發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天然速效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29日,與原告簽訂資本
型租賃契約書,向原告承租SHARP牌AR-M207機型數位影印機
1台(機號:00000000,含週邊配備FX11型傳真套件、RP6N
雙面自動送稿機、TP100S列印伺服器、271TAB鐵桌1台,下
稱系爭租賃物),約定租賃期間自95年12月1日起至98年11
月30日止,每月租金4350元,並約定承租人若遲延履行契約
所有付款義務時,應給付出租人自應付款日起至實際付款日
止按年息18%計算之遲延利息,若承租人積欠2期以上租金,
無須出租人任何書面通知,契約即刻終止,承租人應即核繳
清已到期未繳租金及將標的物歸還出租人,並應給付出租人
實際損失及相當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暨約定被告天然
速效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丙○○就承租人依本契約所生債務
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天然速效公司自16期起即未給付租
金,為此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租賃契約意思表示之通
知,起訴請求被告天然速效公司應將系爭租賃物返還原告,
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已到期租金、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額之
違約金,共計9135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資本型
租賃契約書、租賃標的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電子計算機統
一發票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審酌,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天然速效公司返還系爭租賃物,並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91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8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爰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方蟾苓
法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