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01號原告 林文安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萬4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