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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