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32號聲請人 何清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素真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惟並未合法送達債務人,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相對人李素真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素真為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擬向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內容或文書及對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送達信函、信封、掛號回執等無法送達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已於102年6月1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尚未補正,參諸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