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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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玉歐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於民國100年5月1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原所有位於高雄市○○區○○○段410-24、410-31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694(門牌為高雄市○○區○○路82之30號)不動產業經本院以100年司執字第138538號強制執行,以新台幣0000000元拍定,遠不足所積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之抵押債權額共計0000000元。另查,債務人雖有1990年份之國瑞汽車一部,惟年份已久,無剩餘價值,爰不予變價。又其名下投資經允按函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及變價結果,僅得新台幣214元,尚不足支付分配表郵資,爰不予分配,返還債務人。再查,債務人陳報聲明任何保單,已離婚多年等情,業據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100年司執字第138538號強制執行案件函文及分配表、台銀綜合證券股份有縣公司鳳山分公司100年8月26日函、在卷可證。
本件聲請人現有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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