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被告丙○○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