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