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未至,依上開條文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本件命聲請人釋明本件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並提出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暨補提聲請人為合法債權人之證明文件(所附資料均為公司而非乙○○個人)、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98年4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