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聲請人 張秉均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本件票據權利人(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依法背書轉讓或發票人已載明禁止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