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85號
原   告  馬鳳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劍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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