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028號聲請人 藍凱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宇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各張本票分別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相對人李宇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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