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17號聲請人 吳君瑩 (即 林忠勝 之繼承人)代理人 黃雪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79-NX-000000-0││1│50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80-NX-000000-0││1│24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0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0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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