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26號

原告 江虹緯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律師

被告 林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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