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26號
原告 江虹緯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律師
被告 林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