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578號
原告 蔡亞哲
盧素玲 即林宥任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宥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泰昌、盧素玲為被告林宥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當事人死亡者
,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
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68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林宥任業於民國112年
7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泰昌、盧素玲,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司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稽。本件被告林宥任之繼承人即林泰昌、盧素玲經本院通知命其確認是否拋棄繼承迄今均未為任何回應,而原告既已聲明由林宥任之繼承人林泰昌、盧素玲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揆諸上開規定,洵屬有據,爰依原告之聲請命 潘瑩眞 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