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95號上訴人 蔡柄榮 (原名: 蔡聖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袁慧玲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59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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