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46號上訴人 趙金婷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複代理人 徐甄儀 被上訴人 王漢哲 訴訟代理人 劉慶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446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19,000元【計算式:329,000×(8+3)=3,619,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