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易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700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憲彰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所宣示之裁判,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上易字第七○○號判決製作裁判書日期欄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製作裁判書日期欄應為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判決書誤載為95年4月30日,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蔡國卿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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