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574號

原告 楊能貴 現於法務部屏東監獄執行中

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本院聲請對原告以112年度司執字第34838號清償票款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為強制執行。惟上開債務業已罹於時效,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法院之判斷

㈠、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是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債務人即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㈡、查系爭執行程序已於民國112年9月29日因被告撤回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而終結,有民事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本院案件繫屬查詢資料等件在卷為憑。是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