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6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玉凌 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另經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 吳東亮 ,與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尚瑞強不同,請原告審酌是否應更正之,或具狀說明尚瑞強有法定代理權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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