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16號
原告NELVIER.TROPICALES
被告ROSEANNANTONIO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有明文規定。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證據之中文譯本,該裁定於112年9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本件原告之訴因不備其他要件而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