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16號

原告NELVIER.TROPICALES

被告ROSEANNANTONIO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有明文規定。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證據之中文譯本,該裁定於112年9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本件原告之訴因不備其他要件而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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