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312號債權人 屈鈺樺 上列債權人屈鈺樺與債務人 屈坤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屈鈺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支票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如不為付款之提示,利息之起算,亦無所據。
經核系爭支票號碼:CE0000000號、CE0000000號、CE0000000號、KB0000000號、KB0000000號、KB0000000號、KB0000000號、KB0000000號、KB0000000號,債權人應提出退票理由單,以確認付款提示日。
二、如聲請人無法提出退票理由單,聲請人僅得依民法203條規定請求年息5%之法定利息,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債權人應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