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