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佳駿被告江檳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4月19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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