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 吳聰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振雄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為新台幣(下同)1,98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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