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張筑生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宛靚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