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良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黃良因違反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 黃良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3.13│100.02.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6385號│100年度偵字第427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易字第1066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4.29│100.04.1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易字第1066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6.23│100.07.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950號(應執行刑有期│880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徒刑7月,已發監執行)│3月,已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