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8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原告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
鄭瑞崙 律師 黃秋火 會計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洪秋禎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訴訟代理人宇○○
地○○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