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通緝到案,由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
二、茲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為此,著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