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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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程序和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丙○○之送達地址及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含積極、消極財產及其價額)。
三、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含姓名、地址及債之數額)。
四、聲請人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
五、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人保或物保)。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致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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