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5年3月14日下午2時40分審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周炳全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