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丙○○於96年8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為97年8月1日、利息、遲延利息均為無、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於⑴95年4月2日⑵95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分別借用⑴5,044,725元⑵13,000,000元,利息、違約金等均依其約定,並交付由其簽發之本票二紙與聲請人收執。詎相對人乙○○屆期未依約清償債務,聲請人於98年2月7日向相對人乙○○提示該本票仍未付款,尚積欠本金18,044,72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朝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