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