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963號

聲請人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政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成威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916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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