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氏琛 (即 張益松 之繼承人)、 張璽儀 (即張益松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益松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被繼承人張益松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