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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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03號

聲請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捷昇環保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聲請或開始處理時為準;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7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捷昇環保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見本院卷第9頁)。惟相對人公司登記址位於臺北市南港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11、19頁),依首開規定,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具有本件管轄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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